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化工厂老板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原来,早在2012年10月,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处成都市某化工厂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成都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该化工厂老板薛某不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新材料公司向崇州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随礼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薛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原告公司债券权长期无法得到实现。2013年,崇州法院依法对薛某处以拘留14日的处罚。
据了解,薛某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其个人银行账户有多次超过3万元的资金进入,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案发后,薛某的亲属代其向原告给付了人民币10万元,余款则达成给付协议,取得了原告的谅解。综合考虑薛某的犯罪事实和坦白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崇州市人民法院当庭对薛某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