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某制造毒品一案,考虑到案情重大,并且被告人始终否认自己制造毒品,系“零口供”。该案由崇州法院三名资深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 这也是崇州法院首例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开庭前,方某否认制造毒品的指控事实,并坚称从未见过毒品。庭审中,当公诉机关询问是否知道制毒工具用途时,方某也坚称不知道,并杜撰了租房人王某,声称王某才是实际制毒人。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网上浏览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查照、鉴定意见等证据,方某却仍然对制毒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称其之前一直在外租房,偶尔回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方某在其位于崇州市家中制造毒品。2017年10月,民警在方某家中将其挡获,现场查获疑似冰毒晶体4袋,分别重924克、206克、962克、130克;疑似制毒液体一桶重25 646克,液体一盆重3338千克,液体一杯重804克;查获吸毒工具二个;现场查获大量疑似制毒工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材晶体206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晶体924克和962克中检出麻黄碱成分,检材液体及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晶体130克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2017年12月,经对涉案冰毒晶体和液体进行甲基苯丙胺定量检测,甲基苯丙胺晶体定量结果为58.6%,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定量结果分别为2.6%、1.8%、33.5%。
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后,法院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认证,确认了被告人方某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法庭辩论终结后,经合议庭成员对该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充分评议,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并当庭做出判决,依法判决方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存款八万元。
宣判后,方某对该判决结果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