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办理了首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支持了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樊某某做出的行政处罚申请。
2014年3月开始,被执行人樊某某在原址改建房屋过程中未按照审批要求建房,非法侵占崇州市街子镇古寺村3组土地1.57亩用于修建住宅及附属设施。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4年11月28日向樊某某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接到通知书后,樊某某却没有按照通知书改正,反而继续修建房屋并已建成使用。
2018年9月,因樊某某迟迟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崇州市国土资源局遂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后,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在听证会上,樊某某承认有未按审批要求建房和多占土地的情况,但认为这是防止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需要,经过了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后经法院查实,樊某某多占土地的行为未经任何部门同意。
崇州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对崇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依法应予以支持,责令樊某某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占用的1.57亩土地,并拆除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下一步,崇州法院将对樊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确保其非法占用的耕地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