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是我国最为著名的古代水利工程之一,是世界水利工程的伟大奇迹,而有人竟无视这一重大世界文化遗产的命脉,妄图借其谋取私利,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在受理都江堰市某公司不服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后,因该案涉及我国世界遗产保护,案情重大,崇州法院由张静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都江堰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19日,都江堰城建局以原告某公司在位于都江堰市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未办理审批手续修建电站,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由,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原告在2017年8月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某电站。原告不服向都江堰市政府申请复议,都江堰市政府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维持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崇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都江堰城建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都江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崇州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
都江堰市政府高度重视该案件审理,副市长李川虎在数次开庭中均亲自出庭,阐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意义。而原告并未提出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都江堰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是其体现突出价值的基础,中国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好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原告所建水电站全部位于都江堰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和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保护区内,属于禁止兴建的工程设施,给我国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且原告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对原告主张拆除电站损失巨大,请求完善手续无需强制拆除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城建局认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城建局具有实施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都江堰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并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
案件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启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阶段。崇州法院在这一受到民众以及中央环保督察高度关注的案件中,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展示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毅力。
该案的公正判决也得到都江堰和成都中院主要领导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