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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6-06 11:20:35 打印 字号: | |
  前 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环境资源审判应时而生,崇州市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于2017年4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两年多以来,崇州市人民法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断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些疑难复杂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崇州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2019年“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我 院梳理了自2017年以来环资案件审理情况,并筛选出五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现予发布。期望能够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以此引导人民群众积极保护环境。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以来,我院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涉崇州市辖区环境类案件收案数和信访数实现“双降”,2017年审执结92件,2018年审执结37件,2018年较2017年同比下降59.78%,2019年1-4月审执结15件(以上数据不包括都江堰市行政案件,都江堰市案件分别为2017年84件、2018年172件、2019年4件),生态修复效果显著,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态权益。

主要举措

崇州市人民法院深度聚焦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自主探索环境资源案件源头预防、源头治理和源头化解新路径,形成“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法官工作站”等工作品牌,构建生态修复新模式,打造出新时代生态保护司法供给新机制,涉崇州市辖区环境类案件收案数和信访数实现“双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四川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崇州法院受邀参会发言,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对崇州法院的发言予以肯定并对“全面落实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原则”的建议表示高度赞同。改革经验先后获得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法院领导批示肯定,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人民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

   (一)谋全局,以深化理念为先导,抓好源头预防

   构建环境资源纠纷源头治理共治机制,围绕法院法官治理主体,系统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触角,将司法审判融入环境治理“大盘”,从点线面三个维度推动形成一体保护大格局。  

   一是面上以“2个领导小组”为牵引力,实现环境治理与环境审判同谋划共推进。设立崇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领导小组,组织法院全程参与、深度介入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研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重点区域图、刑事犯罪易发区域图、民事纠纷多发区域图和时间进度表“三图一表”,推动问题提前预警、矛盾分区治理、资源一体统筹。 

   二是线上以“2个工作室”为辐射力,实现生态保护与司法保护同宣传共发展。根植“维护权益、注重预防、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推动“晓双工作室”“杨婷工作室”等团队定期深入校园、社区、企业、乡镇、山区,利用“6•5世界环境日”、节假日、地方会期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以案说法、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环境司法主题宣传活动,传播环境生态保护司法理念,引导群众做绿水青山的守卫者。

   三是点上以“2个工作站”为推动力,实现环境整治与司法威慑同展开共治理。2018年5月,成立四川省首家“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制定《关于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工作开展的实施意见》,安排15名优秀员额法官对应崇州全域15条主要河段,提供“一对一”精准司法服务,定期开展巡河,从司法视角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专题报告,督促相关部门、企业、个人及时整改到位;2018年8月,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法官工作站”,制定《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法官工作站工作开展的实施意见》,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巡园查看、巡回宣传“三巡”工作。

   (二)出实招,以群策共治为抓手,凝聚工作合力 

   创新多元共治机制,围绕环境共治核心,从前端、中端、后端三个端口系统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法院联合四川省法学会在崇州市工业园区建立四川省首个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实践基地,通过产学研结合,深入一线调研、收集、讲解企业面临的环境问题10余个,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共治。

   一是治理信息及时共享,前端有效化解环境涉诉纠纷。基于环境资源损害案件的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特点,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建立健全纠纷排查、信息通报、联动协作、联席会议等多项工作制度,畅通信息沟通,完善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配合,将大量生态环境纠纷化解在矛盾萌芽阶段。2018年,共享信息12条,诉前化解纠纷7件,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民事案件较2017年分别减少9件、50件。

   二是实行“四合一”归口模式,中端提升环境审执能力。崇州法院成立环资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非诉和执行 “四合一”归口模式,集中专业审理和执行。配齐配强审判人员,加强裁判标准统一,2017年以来,环资庭高效审执结环境资源类案件404件,无改判或发回重审,全力促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健全司法衔接机制,后端强化环境联合保护。制定《关于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执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办理协作机制的意见》,开展专项联合执法20次,组织两法衔接会6次,构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专案会商、技术协助等联合惩处机制,建立联动、预防、打击“三位一体”生态司法保护机制。

   (三)优模式,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提升保护实效

   创新生态修复机制,围绕生态修复中心,从审判智慧、生态教育和执行修复三大环节系统强化工作支撑,探索形成生态修复新路径。

   一是成立1个环境专家人才库,强化审判智慧支撑。聘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和大气污染、水污染控制、动物学、生态学等环境保护领域的7名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充分发挥生态专家专业领域优势,由其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持,提升环境审判科学性。

   二是打造1个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强化生态教育支撑。建立1000余平方米的生态修复教育基地,由被告人履行劳役代偿、补种复植等义务,同步在社区、广场、学校、图书馆等地打造“法治夜校”“司法实践学校”“法律教育讲堂”和“学法普法窗口”,向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教育服务800余人次。

   三是做实1套生态修复模式,强化执行修复支撑。制定《关于在办理破坏林木、水产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围绕修复范围、条件、主体、方式、标准、验收方式和量刑刻度等形成23条细化意见。坚持“修复为主、补偿为辅”的办案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应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的生态修复机制,已累计补种树木1680株,回填土地11余万立方米,确保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效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

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规制不够。环境污染类违法行为入行率不高,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罚款、行政拘留等进行处罚,惩戒力度小、威慑力不足。行政处罚案件呈上升趋势,追究刑事责任的未同比例增加。因此,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问题,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有力打击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增加违法成本,全面贯彻环境恢复理念。 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多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而对违法者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没有贯彻“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司法理念。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在处理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者要进行事后治理的科学引导,有效的监管和定期的跟踪。只有“罚+治”双管齐下,才能体现“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增加违法成本。

   (三)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和对群众的法律教育。目前,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参与度不够,冷眼旁观是一种常态。客观来说,在环境问题上,“人人都是排污者”,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并没有树立“人人都是治污者”的理念。有的群众既是举报者,又是排污者,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亟待改变这种不良风气。因此,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可以在当地组织群众成立社区巡河或劝解团队,壮大民间治理的信心和决心,增强群众环保的积极性,树立起环境保护的自觉意识,使群众广泛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河滩地影响生态环境,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崇州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州市江源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由某公司在羊马河东岸沿岸河滩地打造“农业生态园”项目,协议约定不得在项目区范围内以挖鱼塘、游泳池等形式变向牵涉挖沙取土的一切施工行为,不得将项目区的沙石、土方外运,可少量取砂石项目自用,同时不得硬化地面。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徐某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打造。徐某利用现场施工之际,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挖掘砂石,将所挖砂石中的3万余方砂石以45元/立方米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5万元。案发后,徐某委托他人对受损的土地进行回填、恢复原貌,退回赃款20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河滩地是河流经过,流域的河边由泥沙沉积而形成的天然滩涂土地,河滩地水草丰茂,也是多种动物的栖息地。崇州境内河流众多,矿产资源丰富,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非法开采、盗卖砂石,窃取国家自然资源,不仅破坏河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降低水源质量,严重的甚至破坏河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危及防洪安全、破坏周边生态平衡等后果。本案被告人以开发生态项目为幌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售卖河道砂石,盗取国家资源、破坏水源生态环境的情节十分恶劣。

该案的审判,是崇州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具体体现,也是严格环保法治理念及原则的深刻践行。本案被评为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肖某某排放废水污染环境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与他人合伙,租赁位于崇州市工业园区的工业生产厂房,用于工业金属表面处理。2016年7月,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到崇州市检查,发现该工厂车间正在进行电镀金属处理并产生废水,生产废水排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生产车间的两个排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排放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评析】

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只有经过处理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允许将污染物排放。城市管网的废水虽是污水,但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正常情况下并不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对进入管网的工业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如果将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污水排放到城市管网,会造成处理后的水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等,这些物质一旦进入环境就会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企业生产作业中将含有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入工业园区污水网,废水中铬的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镍的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构成污染环境罪。

典型案例三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陈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8日,在四川省荥经县新添乡某某村石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以2800元价格购得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疑似熊掌、“岩牛”腿各1只。在未办理野生动物产品运输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于当日使用“雪佛兰”牌汽车将上述动物制品从荥经县运输至崇州市。经鉴定,疑似熊掌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掌,价值5010元,疑似“岩牛”腿实为马腿。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评析】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目前,人们的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认识严重不足,甚至觉得吃野味,“嗨”熊掌是一件很新潮的事,对于野生动物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上的重要性、野生动物资源危机的严重性、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公民或单位要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取得有关法律证明文书,方可进行,否则应视为违法或犯罪。本案被告为了满足自己的食用或者他用,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掌,其行为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典型案例四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基本农被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陈某某与舒某某非法占用农地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舒某某共谋将陈某某所使用的位于崇州市三江镇宋桥村的农用地上搭建的养猪场修建为厂房并转让牟利。二被告人通过水泥硬化地面等方式将占用的农用地修建为厂房,并于2014年1月12日将该厂房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某作为生产家具的厂房。经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鉴定,占用的该宗农用地9.97亩中有9.12亩基本农田,因修建厂房已造成土地破坏,损毁耕地面积合计7.91亩(均为基本农田)。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该厂房内硬化的土地还耕,同时,崇州市三江镇人民政府证实,厂房因二被告人正在申报涉农项目未拆除,如审批未通过,由二被告人自行拆除或由政府组织予以强拆。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舒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评析】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林地等重要基础资源,《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等都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我国正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因修建房屋、道路、公共设施等对土地的需求量日渐增加,土地的含金量升高。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某、舒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基本农田7.91亩被毁坏,数量较大,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典型案例五

维护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违法电站被强拆

——都江堰某某公司不服行政强制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都江堰某某公司经市政府《议事纪要》同意对原都江电站进行技改,技改电站取名“都江堰市某某水电站”。 2017年6月,城建局责令其整改未果,之后,正式立案调查、现场勘查,并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都江堰某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维持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仍然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城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圣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著名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都江堰核心区内投资近亿万元违法修建电站。行政机关作出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因涉及重大利益,广为社会大众关注。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不服限期拆除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有效维护了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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