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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法院七人合议庭巡回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9-09-26 10:25:27 打印 字号: | |

9月25日,崇州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于街子镇公开开庭审理崇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学生代表等200人参加旁听。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汪某某相互伙同,在崇州市街子镇味江河内,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法捕鱼,捕获鲫鱼、鲤鱼、白条鱼、副鳅鱼等10个品种鱼类共计4斤多。根据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崇州市2019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公告》,崇州市2019年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崇州市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且被告人张某、汪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捕鱼方法均为法律所禁止,且捕鱼时间处于禁渔期,捕鱼地点属于禁渔区。根据相关机构鉴定,本案渔业资源损失为6800余元。

法院审理

开庭前,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张某、汪某某与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签订一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协议》,二被告人自愿在一年六个月期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中心安排,参加在崇州市区域内的所有公益活动;同时,环境保护中心有义务在活动中给二被告讲解环保知识,记录其参加活动的情况,并在活动接受后,给二被告予以综合评定。


崇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汪某某故意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较大的渔业资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被告张某、汪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在禁渔期采用电击方式在味江河非法捕捞鱼类,其行为破坏了味江河水域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839.28元及相关鉴定费、公告费9000元,其中赔偿金指定用于味江河流域水环境治理。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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