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崇州法院在崇州市怀远镇百丽中学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当庭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崇州市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群众代表300余人参加旁听。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在崇州市街子镇古寺村一处国有林区内发现一棵野生红豆杉树。5月20日,吴某用一把手工锯子将该红豆杉树盗伐,并在剔除枝叶后把树干锯成4段原木。后其在将原木推下山的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后逃跑。经鉴定该棵树木属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6月11日,吴某自动到崇州市公安局街子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资源和生态价值,任意采伐既造成野生红豆杉种群数量减少,同时,因其物种稀缺性显著,非法采伐行为将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带来破坏,任意砍伐将致该树种个体遗传信息在砍伐后完全丧失,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崇州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诉判决。一审宣判后,吴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