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为谋取个人私利,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罗某、陈某等人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在征地拆迁和承揽工程过程中,对不配合拆迁工作以及阻止其违法的群众进行恐吓、报复,共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5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毁坏财物价值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某伙同他人有预谋地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其中祝某某系首要分子,罗某、陈某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