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枪涉毒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无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套牌车停在一药店门口,民警上前盘查时,胡某拿出手枪威胁民警,后弃车逃逸。民警在胡某驾驶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9.2克,以及丢弃的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无法击发)。2019年5月23日,胡某被抓获归案,民警现场查获手枪3支,子弹7枚,以及冰毒1.4克;次日,民警在胡某被抓获时的藏匿地点进行搜查,查获冰毒52.6克。
崇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3.2克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非军用枪支三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胡某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崇州法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胡某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胡某服判,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