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怀远法庭审理了一起砍树遭遇意外死亡的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岳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原告李某家属岳某某诉称,2018年7月,被告成都某公司位于崇州市怀远镇天全村的厂房周围树木茂盛,为避免树木对厂房输电线造成安全隐患,雇佣李某在2018年7月25日将厂房周围树木的树颠砍掉。7月26日,李某在砍树颠时,树颠掉下将李某击中,救治无效死亡。原告诉称,李某所砍树木所有人为竹某某父子。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3万余元。
被告成都某公司辩称,未雇佣李某修理树枝,李某死亡是其购买被告竹某某父子树木后,其自行砍树不慎造成,不是修理树颠,与自己无关,不应赔偿。
被告竹某某辩称,李某与原告岳某某及案外人蒋某某、杨某某是合伙人,常年在本地收购、砍伐树木。竹某某父子已将树木卖给李某,价格为1000元。2018年7月26日上午,李某等四人在砍伐自己买的树木时不慎造成自己死亡,与自己无关,其父子二人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李某系原告岳某某之夫。李某与原告岳某某,案外人蒋某某、杨某某四人系买树、砍树的合伙人。2018年7月26日上午九时许,李某在砍伐购买的被告竹某某父子的树子时操作不慎,被掉下的树颠戳中胸口意外致死。李某所砍树子虽是竹某父子所有,但是李某砍树时竹某父子树木已将树木卖给李某,某公司和竹某父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