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是种藕专业户,在崇州市白头镇三洞村、高苋村租赁数十亩土地种藕。被告某农业公司是其邻居,种植了数百亩水稻。2019年元月,罗某投入租赁费用、藕种、人工、化肥等,藕田莲藕长势很好,原告很高兴,今年藕价好,一定会有个好收成。让原告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6月15、16日,被告某公司连续2天雇请人员用飞机为其水稻田喷洒农药(除稗剂),其中部分农药喷洒到了罗某藕田里。此后没几天,藕田藕苗大面积死亡,造成罗某9亩藕田绝收,11亩大幅减产。罗某为此多次找某农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也找过当地村委会、镇政府调解,均无果。罗某认为某农业公司喷洒农药造成自己损失,请求判决某农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5470元。
受理此案后,承办人研判认为,此案专业性强,可能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某农业公司飞机喷洒农药与罗某藕田绝收、减产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为此,承办人一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请求协助寻找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一面积极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并请求当地村委会、司法所协助。在当地村委会、司法所的协助下,经无数次与双方当事人面谈和电话沟通,原告罗某认识到了此案如果鉴定,存在的鉴定费高、鉴定困难的问题,被告某农业公司也意识到了自己确实给罗某造成了损失,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某农业公司赔偿罗某16000元,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此案圆满解决。
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高度重视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涉环境损害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但此类案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课题,但“定纷止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本案的顺利解决为此类案件的成功处理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