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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会计帮老板打欠条惹祸上身 法官抽丝剥茧查真相
作者:环资庭  发布时间:2019-10-31 16:54:22 打印 字号: | |

打工族为老板打工,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不多的工资,养家糊口,但因为帮老板打工差点背上一身债,你听说过吗?最近,崇州市人民法院怀远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颇为曲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原告某水泥制品厂将被告付某起诉到崇州市人民法院,称付某因在四川资阳市承包某市政工程,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向其购买了工程建设使用的水泥机制井筒等水泥制品,2014年12月29日,付某向某水泥制品厂出具了对账单,确认欠货款14385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有“送货单”和付某亲笔签字的欠款凭证“对账单”,应该又是一起简单的欠债不还的买卖合同纠纷。谁知,开庭时,被告付某大呼冤枉,称四川资阳市某施政工程是万某某等三人承包的,购买原告水泥制品也是该工程建设需要购买的,自己只是三人在工程建设时项目部临时聘请的会计,“对账单”虽然是签的自己的名字,但钱却是万某某等三人欠的,与其无关。自己给万某某等三人打工时每月工资五、六千元,可不能无辜背上14万多元的债务。原告坚称出售水泥制品时就是跟付某接洽的,就是他买的。法官问付某有无证据,付某说与万某某等三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之事隔几年,很多证据都没有保存,仅有做会计时的工资表等证据但未携带。2015年初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部就解散了,自己就没有给万某某等三人打工了,现在也不知道万某某等三人的下落。一方是原告言之凿凿,一方是被告没有任何证据,但满腹委屈的样子,法官该信谁?最后,法官认为,原告虽表面证据充分,但被告所述应非空穴来风,此事必有蹊跷,不可不查,不能轻率判案,应再给被告一次举证的机会,于是法官果断决定“休庭”,待付某补充证据后再继续开庭。

第二次开庭时,付某出示了其担任万某某等三人会计的工资表等证据。承办法官认为,工资表虽可伪造,但付某未聘请律师,在其能力范围内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搜集证据,他如果伪造证据,很容易被揭穿,这种可能性较低,应该相信付某。据此,为查明事实,有必要追加万某某等三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遂依法传唤万某某等三人到庭。

第三次开庭,付某和万某某等三人的律师到庭,案情才真相大白。原来,原告某水泥制品厂的老板与万某某等三人并不认识,他是通过中间人刘某介绍,给万某某等三人所承包的资阳市某市政工程供应水泥制品,后来产生欠款,某水泥制品厂的老板找到万某某等三人聘用的会计付某,付某给他出具了“对账单”,确认欠款143852元,但“对账单”并没有写清楚购买人是谁,导致某水泥制品厂无证据追究万某某等三人付款责任。另一边,万某某等三人以为卖水泥制品给他们的是介绍人刘某,早已把把所欠货款给了刘某,而真实的出卖人某水泥制品厂却没有收到货款。原告没有其他办法,只好以谁出具“对账单”,谁就是欠款人为由,起诉付某,并在法庭上说了谎,称付某就是购买人。

调解过程中,一方称付了款,一方称没收到,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官遂依法判决万某某等三人承担给付某水泥制品厂货款1438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责任,会计付某不承担责任,并向万某某等三人释明,如果他们确有证据证明误付款给刘某,可另行起诉,要求刘某返还。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对于此案,法官也深有感触,如果自己不耐心倾听付某陈述,仅凭证据简单断案,如果不给付某一次又一次补充举证的机会,如果不是找到了万某某等三人,亦或万某某等三人即便找到,但推卸责任,不说出事实真相,打工仔付某一定会背上这口“黑锅”。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任何一家企事业单位工作,履行职务行为时,特别是签署公司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不要公私不分,一定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如落款署名“某某公司某某某”。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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