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消费是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切实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消费信心、拉动内需,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崇州市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三年来,崇州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2019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院筛选出2016-2018年度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六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出努力。
一、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200余件,涉及车辆销售、商品房买卖、食品药品无标识、保管服务、网上购物等类型。其中,只有一件因消费者提交的证据不充分被驳回诉讼请求外,其余消费者的请求全部或部分都予以支持。
二、案件特点
(一)案件数总量不高,年增长率较高。
就案件数量而言,我市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总量并不多,但上升趋势明显,2016年仅12件、2017年15件,2018年上升为173件。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逐年迅猛增长态势的表明: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逐渐习惯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另一方面,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国家立法赋予消费者更广泛、更丰富的法律权利。特别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药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后悔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新三包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以及新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等等,全方位、多层次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大大增强了消费维权的信心和保障。
(二)纠纷地区分布比较集中,与经济体量联系较大。
从近几年来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民事案件,多发生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区以及人员流动较大的旅游景区。特别是近几年来崇州市大力发展旅游经济,来我市休闲度假人数急增,服务行业异军突起,当然其中不少服务行业制度规范不完善也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城区发案率相比乡镇要高,主要因为近几年我市的普法宣传侧重于城区,而对乡镇照顾不够,导致乡镇群众的维权意识略低于城区。
(三)职业打假人诉讼增多,隐患不少。
在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中,存在“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他们寻机购买瑕疵商品,通过诉讼取得赔偿并赢利。以食品、药品类为主,主要归咎于打假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获得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以及恶意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十倍赔偿。虽然职业打假行为能一定程度督促商家提高商品质量,提升消费安全。然而实践中发现,当前职业打假出现畸化发展趋势,比起公众利益,他们最为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多次购买同一问题商品并提起诉讼,企图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这些行为都可能影响正常的商业秩序,引起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严重不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主要举措
(一)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
我院把便民和利民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咨询、立案、调解、审理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针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民事案件逐年趋升情况,我院已申请在街子古镇成立旅游法庭,现正在装修即将投入使用,为消费者真正开启司法维权绿色通道,对于案涉较小的旅游纠纷合同,引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坚持即诉即判,争取案结事了。
(二)多措并举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化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在立案大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消费者维权来诉时,引导其至人民调解窗口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引导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处。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可将纠纷委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可申请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
(三)普法宣传推进建设健康、和谐的社会消费环境。
注重法制宣传,促进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制意识。利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和法制宣传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主要宣传内容,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景点、进农村普法,在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特别侧重于乡镇及旅游景点进行综合普法宣传并以个案指导方式提升宣传效果。以便增强消费者自身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和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趁之机,对销售者、生产者的情况,对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诉讼法庭时,能保护好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