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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法院出台20项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修复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02-24 09:4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制定《崇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严惩涉疫情违法犯罪 修复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全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严惩涉疫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经济大局持续稳定运行。



三大原则

01

服务保障大局原则。

02

依法从严处理原则。


03

从快从速处理原则。


具体措施

一、坚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防控行为

1.坚决依法支持相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依法支持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单独治疗等预防措施。



2.坚决依法支持相关部门采取下列行为: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对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依法支持相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依法支持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二、坚决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4.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从重处罚。



5.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对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6.对被确诊为或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重处罚。

7.对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或者“破坏交通工具罪”从重处罚。

8.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9.严厉打击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10.严厉打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虚假广告罪”从重处罚。

11.严厉打击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
    12.严厉打击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

13.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  



三、全力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修复优化营商环境

14.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事案件及相关行政案件时,加强与住建、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15.依法妥善审理企业用工方面纠纷案件,平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

16.依法认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妥善审理因疫情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就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致使当事人不能完全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根据疫情的影响,依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7.正确认定时效中止事由。在疫情发生期间内,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等情形,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18.适当运用公平原则。对承租人提出的减免部分租金,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依法予以支持,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持续履行。

19.严厉打击个别商家趁机恶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效利用惩罚性赔偿,发挥其预防和威慑功能,净化消费市场,保护因购买假冒防疫用品受损的消费者权益。

20.注重保障疫情防控参与机构正常运转。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参与生活物资保供企业以及原材料等周边企业,要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酌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实施保障

坚决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务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项工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制定涉疫情案件快速处理方案,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缩短立案、审理、执行处理时限,快速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案件。

全力推进专业化审判和无纸化审判

建涉疫情纠纷专门审判团队,采取扎口管理、集中研判等措施,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依托四川微法院APP、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等线上平台,畅通网上立案、网上调解,加大远程庭审、网上庭审、电子送达、智慧执行等运用力度,以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接触式审判为契机推动电子诉讼的全面实现,真正做到网上办、立即办,办事群众“一次也不跑”。

坚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基层治理作用,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流动人口摸排、涉疫情法律风险解答等,积极开展涉疫情纠纷诉源治理,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的收集、编撰与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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