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崇州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邹某等10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首犯邹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长期向不特定对象出借高利贷。为追索借款本息,邹某先后纠集沈某、吴某、夏某、罗某等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有组织地采取限制身自由、贴身跟随控制、聚众造势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索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以邹某为首要分子、沈某等人为成员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他成员按其参与的犯罪和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案件审理期间,邹某将霸占的厂房退还给了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崇州法院根椐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