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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丹参片出问题,买卖两家都不无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07 22:34:54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26日,原告郑某在淘宝网上被告某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丹参片,到货后,发现有几瓶丹参片没有生产日期,遂打开了几个箱子逐个检查,发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都没有,于是与卖家进行沟通。在沟通无果后,郑某向河南省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由于疫情影响,管理局在2020年5月20日回复:该企业不接电话,住所地无人,已经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货款的十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经营者适用价款十倍赔偿规则的食品仅限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结合案涉产品详情中的介绍以及产品实物,案涉丹参片作为灌木植物,在农业活动中获取后,经过清洗、干燥、切片、包装等物理工艺制成的成品,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基本特征,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生产无需取得许可。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丹参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案涉丹参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消费者毕竟是在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进行购物,加之商品良莠不齐,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好在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完善,消费者可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网络购物一定要保存好包括聊天记录在内的各种证据,并且提起诉讼不用到卖家所在地去,在自己家所在地法院就可以。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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