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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代买车辆保险,对方却忘了……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0-11-07 22:46:50 打印 字号: | |

说起给爱车买保险,很多车友常常委托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代其购买,这样不仅可以维系双方的友情,还免去了自己上保险的奔波,可谓一举两得。然而,如果遇到粗心大意的朋友,钱给了却没上保险,车主在脱保期间又遇到交通事故,那很有可能双方友谊的小船就这样翻了,甚至还会出现对簿公堂的情况。

近日,崇州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白某与赵某是多年朋友关系,赵某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白某经常委托赵某帮其办理购买车辆保险事务。今年4月,白某名下车辆保险即将到期,于是又委托赵某帮其购买,并按赵某的报价支付了保险费用。后赵某因粗心大意,没有及时为白某购买车辆保险,以致白某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

今年5月13日,白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白某被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赔偿了死者家属近33万元。白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认为是赵某的过错导致车辆脱保,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赵某作为受托方应该履行自己的勤勉义务,忠实完成委托事项,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受托事项,造成了委托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白某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而不应该选择没有任何资质的保险“串串”,在选择代理保险中介时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自愿赔偿白某经济损失16万5千元。

本案中,汽车脱保给原、被告双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我们带来了警示。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接受别人的委托事项,就要尽心尽力的完成,若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我们将事情委托给别人办理时,也需要审查受委托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有责任心等,不能当“甩手掌柜”,否则就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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