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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崇州法院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则第一案来了!
作者:环资庭  发布时间:2021-03-23 13:54: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日渐多元,养宠物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成为一种新潮的生活方式。但由于宠物自身不稳定的特质,也给“铲屎官”“撸猫族”带来了不少烦恼,有时甚至引发诉讼。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起因购猫而产生的官司。该案也是崇州法院小额程序中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则的第一案,判决后,法官主动向当事人释法释疑。被告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


被告林某从事品种猫的繁殖、培育和销售。2018年2月,原告赵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与林某联系,向其购买美国短毛猫一只。双方商定价格为7000元,赵某预付了1000元。2019年5月9日,赵某支付给林某余款6000元后,林某将猫交付给了赵某。后,赵某以猫精神状态和行为习惯不好为由,与林某协商退换。经协商,林某同意为赵某更换猫。2019年8月2日,赵某将猫退还给林某。此后,林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按约定更换猫,也不愿意退还购猫款7000元。赵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判令林某返还赵某购猫款7000元并承担相应误工费和交通费。

   审判中,林某辩称,赵某以猫的精神状态和行为习惯不好为由要求换猫没有依据,而且赵某要退猫也应当在收到猫后7日内提出,而事实是赵某在收到猫后3个月才提出换猫,不符合双方约定。林某之所以同意赵某退还猫,是因为赵某不断骚扰自己,林某勉强同意帮赵某转卖猫。现赵某退回的猫已转卖,成交价为2500元,要退款也只应退还2500元。

崇州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依法审理查明林某确系同意赵某换猫,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此后,林某长期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因双方在前期沟通时,曾经互相谩骂、威胁,积怨太深,法院调解未果,遂当庭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承办法官主动向林某进行判后释法释疑,林某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给赵某7000元。此案“案结事了”。


此案是赵某未通知林某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十条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这也是我院第一起小额诉讼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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