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19名被害人在全国各地多个公安机关报警称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共计14余万元的钱款被转入开户名为孙**、周**、文**、李**、季*等人的银行卡中。公安机关从上述银行卡入手,顺藤摸瓜破获了被告人文某等六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挽回19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经查,2019年底开始,以被告人文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本市金鸡夜市、工业区等地的出租房内非法倒卖他人银行卡牟利,或利用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流转赃款,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佣金。前述19名被害人的钱款就是通过文某等人收购的银行卡被转移走的。2020年8月,公安机关将文某一伙现场挡获,同时查获155张银行卡、54张电话卡、81个U盾、39部手机等大量作案工具。经提取被告人所使用电脑上的电子数据,该团伙共计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赃款4.46亿元。
最终,被告人文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
“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在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中是极为重要的作案工具,电话卡、银行卡不但会被犯罪用于电信诈骗,还会被用来实施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犯罪,赃款大部分都是通过这样的银行卡被转移到世界各地,难以追查和打击。法官提醒,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