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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拿公司财产向妻子献殷勤,离婚后一地鸡毛
  发布时间:2021-07-07 16:18:39 打印 字号: | |

为了讨妻子欢心,丈夫将某公司近20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与妻子签订《租房合同》。岂知,离婚后,妻子拿着《租房合同》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邹某某(男)与吕某(女)系二婚,双方于2012年结婚,2020年5月离婚。2012年12月起,邹某某承包某山庄后由吕某和邹某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住宿、餐饮、娱乐。二人均投入大笔资金进行了装修。2016年11月1日,吕某与邹某某代表的某公司就该山庄签订了一份租期为2年多的《租房合同》,约定年租金3万元。同日,吕某又与邹某某代表的某公司就该山庄签订了一份租期为10年的《租房合同》,约定年租金3万元。2020年5月,吕某与邹某某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凤棲山庄债务由邹某某承担,某山庄由邹某某经营。此后,因吕某与邹某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矛盾,吕某拿着《租房合同》,将前夫邹某某和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将凤棲山庄交付给吕某经营。

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与邹某某代表的某公司就凤棲山庄签订的《租房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实际是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的一部分。吕某主张被告履行《租房合同》,交付凤棲山庄,应举证证明该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份合同均涉嫌虚假,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履行《租房合同》。吕某称租金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邹某某,某公司却没有交付出租的房屋。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法驳回吕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男女之间婚前、婚后感情好时海誓山盟,对彼此有承诺不稀奇,但很多承诺其实无法兑现,甚至是非法、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比如一方保证不离婚,如果离婚给对方所谓“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等。夫妻之间齐心协力经营好婚姻,才是最大的保障。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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