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袭警犯罪案件,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崇州地区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叶某醉酒后在一咖啡店门口闹事,经群众报警后崇州市公安局民警赶往现场依法出警。在出警过程中,醉酒的叶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采用身体撞击、用拳头击打民警面部的方式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致使民警面部受伤。案发后,叶某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受伤民警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