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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成立公司,这伙人最高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1-09-08 16:19: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崇州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等15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本案中,被告人主要以35岁以上男性为诈骗对象,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线上线下相互配合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

2019年7月,被告人曹某、胡某某成立公司,并制定了《规章制度》、“微营销流程”及“话术”(微信聊天指导内容),根据工作内容配备人事主管、公关、业务经理、业务员等人员,公关主要负责与客户通话、视频及见面,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团队成员及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员按要求注册微信号,根据公司提供的号码通过微信添加好友。

按公司规定,业务员统一将使用微信号的主体包装为一名1988年出生名叫“赵月”的成功女士,职务为“某证券公司调研部负责人”,照片为被告人胡某某或者温某。业务员在微信上添加好友后,通过一段时间的交流筛选年龄在35岁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男性客户进一步发展。业务员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向客户发送公司提供的虚假聊天记录、转款凭证、购物清单、短信息,并发布虚假的朋友圈信息,以获取客户的信任。

经过一段时间交流沟通与客户建立信任后,根据该微信中使用的照片确定由胡某某或者温某以“赵月”的身份与客户线下见面交流,促成客户购买其推荐的优质股票或者股权。

2020年初,该公司增设了引导客户在虚假网站上完成股票申购环节,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后引导客户将资金汇入指定的账户,并与客户签订伪造的股权转让等协议。客户付款后,“赵月”以出国公干为由,不再与客户联系并删除对方微信。截至案发,共计有袁某等17人被骗,被骗资金达342.4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胡某某等1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到特别巨大、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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