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崇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捕鸟而产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马某以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生态价值损失并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被告人马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马某以贩卖和家养鸟为目的,驾驶汽车到都江堰市某山上架设捕鸟网,通过使用播放器播放鸟鸣的方式诱捕鸟类,在驾车返程途中被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现场查获鸟类45只及捕鸟器、播放器等作案工具,其中暗绿绣眼鸟44只(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山蓝仙鹟1只(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
崇州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狩猎罪向崇州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崇州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徐尔旻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经评议,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一只猫头鹰每年能够吃掉1000多只田鼠,一只灰喜鹊每天能吃掉60条毛虫,一只燕子一个夏季能够消灭50万只蚊子和苍蝇。作为大自然的精灵,鸟类是人类的良朋益友,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野生动物。鸟类以它特有的鲜艳羽毛、优雅动人的体态和婉转动听的鸣叫,为人类带来了多彩的春天、欢乐的夏天、丰收的秋天和纯洁的冬天,赢得了人民由衷的喜爱。保护鸟类资源,让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更加美好,是我们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