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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公平正义丨生态修复,贯彻始终
作者:环资庭  发布时间:2021-11-25 10:59:22 打印 字号: | |

11月9日,崇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肖某非法捕捞水产罪一案,并邀请各社区干部通过网络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为准备捕鱼购买了逆变器、蓄电池等工具。2020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为满足口腹之欲,携带上述捕鱼工具到崇州市街子镇白圣村4组附近的河沟,采取电瓶连接蓄电池,自制捕鱼器的方式捕鱼,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并通知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场调查。办案机关现场查扣被告人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被告人捕获石钢鳅21尾、泥鳅4尾,共计195克。

审理结果

本案经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崇州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当庭宣判。对本案涉及的违法工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肖某在崇州法院建立的水生态修复成都教育基地进行增殖放流2000尾鱼苗,用实际行动表达自己的悔罪认识,尽力对水生态资源进行修复。


法官寄语

近年来,崇州法院深度聚焦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全国首创并持续深化“1+1+4R”生态修复机制,贯彻并实施生态修复理念。截至目前,在鸡冠山森林公园、黑石河公园打造了3.32万平方米的生态修复教育基地,今年又建立成都地区首个水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形成高山、平坝不同海拔、满足不同修复要求的多元化、菜单式修复体系,20余名被告人履行补种复植、增殖放流义务,累计回填土地4.85万立方米,补植树木1724棵,价值38.7万元,在都江堰、崇州主要河道放养鱼苗36000余尾。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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