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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业务要仔细,谨防“离柜不认”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25 11:06:52 打印 字号: | |

办理购买国债业务有哪些注意事项?崇州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可能有答案。

近期,崇州法院受理一起国债交易纠纷,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6年11月,原告万某某在被告某银行崇州市支行处办理了一笔购买国债业务,被告向其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中国某银行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两张单据。2019年时,万某某认为其在2016年11月除用银行账户余款购买国债外,还用同额现金购买了国债,并提出兑付两份国债的请求。而某银行崇州市支行只认可并兑付了一份,万某某要求银行返还其中一份未登记国债的本金及利息,诉讼由此产生。

经审理查明,购买国债需使用签约专用银行账户的资金,且购买凭证式国债唯一结算凭据为收款凭据,而不是业务交易回执。而万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当日并未办理过存款业务,其账户余额不足以购买两份国债,故崇州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办理银行业务时需仔细核对相关凭证,谨防遗漏重要证据。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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