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证据质证,及时掌握案情,加大庭前调解力度,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天内成功调解2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当庭履行完毕,高效化解纠纷。
原告徐某和车某某自2015年10起在崇州某公司务工,从事计件工作,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初,公司受疫情影响业务锐减,徐某和车某某二人工资收入相应减少。2020年4月,徐某和车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中载明“徐某、车某某系个人原因离职,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均已了结。此后徐某、车某某无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协议签订后,徐某和车某某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多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心有不甘,多次找该公司理论均无果,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仲裁裁决自2015年10月起二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徐某和车某某为了获得劳动补偿,于2021年7月26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解除;判令公司为二人补交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失业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20万余元。仲裁部门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上述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徐某和车某某即提起诉讼。
庭审中,徐某和车某某意识到其是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多项请求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便主动申请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同意给付徐某和车某某各两万元,并向二人提供离职证明,徐某和车某某撤回起诉。
近年来,崇州法院切实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要求,始终将追求公平正义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既公正高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用人单位的良好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