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申请破产预重整一案,这也是我院受理的我市首例企业申请破产预重整案。
与以往审理的破产清算重整案件不同的是,根据程序发起时点划分,该案件是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比,预重整留给债务人的时间比较充裕,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达成重整共识、形成重整方案。
相关知识链接: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这里涉及的“庭外重组”指的就是“预重整”,“庭内重整制度”指的则是“破产重整程序”。在大力推进破产程序市场化、减少破产清算,鼓励兼并重组的时代背景下,预示着重整制度在未来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我国预重整程序的启动多数基于债务人企业的自发行为,重整计划草案通常是在政府或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制定,而法院对预重整案件的审理审查的重点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时,在预重整期间,法院也不仅仅是被动的角色,法院往往会提前指定管理人进行沟通、提前介入,为预重整构建良好的沟通谈判平台,为预重整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一定基础。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申请破产预重整一案,崇州法院从立案受理、组织听证程序到指定管理人、制发破产预重整决定书仅用时5天。
预重整制度整合了庭外重组与重整的优势,通过申请破产重整前的一系列工作,降低重整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升重整的质量,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