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崇州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次庭审中,法庭再次依职权通知了一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此人不是别人,正是被告人谢某在第一次庭审辩解中所提到的尚未到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蒋某。为保证人证出庭对质的效果,崇州法院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被羁押人员外提的准备工作,在开庭当日将被告人谢某、证人蒋某分别带至审判庭,在法庭的组织引导下,一场激烈的交锋在庭审现场就此展开。
庭审中,犯罪嫌疑人蒋某当庭陈述了他与被告人谢某共同使用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支持的过程,并与被告人谢某就设备能否正常使用、二人是否同时使用设备以及设备使用时间等问题进行了多轮对质,二人在对质中的语气、表情、神态等为合议庭形成“内心确认”提供了重要参考。最终,合议庭在综合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并经过充分评议后,对被告人谢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了相应刑罚。
本次庭审,崇州法院再次邀请了四川大学《刑事庭审对质程序实证研究》课题组的成员到庭观摩案件审理,庭后就本次人证出庭对质程序取得的效果以及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作为崇州法院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对质程序试点工作的首案,合议庭在两次庭审前均作了充分的准备,庭审效果也基本达到了人证出庭对质的预期,对案件的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