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帮信罪”刑事案件,崇州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昊、王某杰等四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Wait,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且看案例分析。
01
当事人1:
我叫王某昊,21岁,2021年6月17日,我朋友朱某跟我说有个赚钱的门路,就是用我的银行卡和微信帮人转账(俗称“跑分”),可以给我1500元的好处费,他还说这个事情不违法,我就同意了。隔天一大早我们打车到成都一家酒店,进房间后我把银行卡和手机交给他们操作,操作三四个小时后他们给了我1500元的好处费。我把这事跟高中同学杨某说了,他挺心动的,后来他也去了。
02
当事人2:
我叫杨某,22岁,2021年6月18下午,我的好友王某昊跟我说能挣快钱,只需要让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在网上开设“火某网”的账户,用这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流水1万元我们就能抽100块钱,多介绍人来还能给提成,我马上就跟我的三位朋友杨某雨、王某杰、石某豪说了,问他们想不想挣快钱,他们都挺愿意的。第二天,我们几个人就来到王某昊所说的酒店,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拿给他们操作,从早上一直到晚上九点,按照10万元提成1500元的标准,最后我和朋友一共拿了4400元。
就这样,一张“帮信犯罪”网络悄然展开,杨某雨在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再次联系到“跑分”联络人,带着女友罗某和同租室友杜某龙、曹某进行“跑分”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雨于6月19、22日为他人提供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110万余元,微信账户资金流水金额合计111万余元,获利4000元,涉及他人被电信诈骗金额98760元;被告人杨某提供银行卡资金流水合计29万余元,获利1600元,涉及他人被诈骗金额73000元;王某昊于6月18、19日提供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26万余元,微信账户资金流水46万余元,获利1500元,涉及他人被诈骗金额36610元;另外三名被告人提供银行卡和微信账号资金流水金额30万-60万元不等,涉诈骗金额1万-9万元不等。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唉,那他们就没想过拿自己银行卡给别人转账,就能轻轻松松得到一千多的提成,这天上掉馅饼的事是不正常的吗?
问题就出在这,这些年轻人并非分不清是非黑白,他们心里明白自己刷的钱极大可能是“不干净”的钱,但他们动心于不劳而获的行为,又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赚点钱就全身而退,殊不知法网恢恢,他们过的每一笔黑账都记录在案,而他们也已经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法官寄语:
1.无论多么基层的工作,都胜过任何形式的不劳而获,自食其力才是人间正道,不劳而获终将一无所有。
2. 年轻人需谨慎交友,时刻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对朋友提出“挣快钱”、“偏方挣钱”等方法坚决说不,并及时予以劝阻。
3. 切忌被“侥幸心理”推向犯罪深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