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时间回到1983年,原告马某兰在崇州市某镇承包了约30亩的林地一片,后委托被告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流转给金某章。2004年,流转合同解除,林地收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林地收归集体,并将该林地流转出租给许某进。该片林地在确权时,该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为马某兰办理林地使用权手续。自2005年以来,马某兰通过多种途径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宗林地的使用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林地,并赔偿其损失206000元。
处理结果
崇州法院通过现场调查和开庭审理,确认了马某兰所述属实。鉴于原告马某兰的主要诉求是确认林地的使用权,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予以认可。承办法官便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马某兰的林地使用权并支付其应得租金,马某兰放弃赔偿的诉讼请求。至此,沉积多年的纠纷得到化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随着农村土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价值升高,围绕农村土地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对于这些纠纷,如果只是简单一判了之,往往不能实质解决问题。此时,法院需要多利用调解等柔性手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