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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州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16万元。
案情回放
2020年11月28日晚,被害人余某一家到崇州市某羊肉店吃羊肉,因羊肉店附近没有多余车位,于是余某将车停在了路边人行道上。待余某一家人吃完饭出来后,发现自己车辆后方又停了一辆车,余某的汽车无法移动,余某一家四处寻找后方车辆车主未果。十多分钟后,对方车主丁某某到达现场,双方发生口角,余某上前拉扯丁某某,丁某某顺势将余某推倒在地,遂准备上车离开。余某父亲余某刚上前与丁某某发生抓扯继而开始相互殴打,余某及其母亲看到事态恶化赶忙挡在二人中间开始劝架,慌乱中丁某某抢过余某手中的塑料袋(内装吃饭时打包的羊排)向余某刚头部砸过去,随即余某刚与丁某某的拳头分别越过拦在二人中间的余某相互攻击对方头部,后双方被群众劝开,余某刚左眼受伤。当晚余某刚入院治疗,后经鉴定,余某刚左眼球破裂伤后遗留左眼视功能障碍构成重伤二级,同时构成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余某刚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丁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9万余元。鉴于本案因琐事引发,具有偶然性,且被告人无前科,于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推荐理由:
一个小小的停车问题发展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这对任何一方都是难以预料且难以接受的。本案的教训何其惨痛!一方一眼失明,留下了终生残疾,另一方不但留下了犯罪记录并且支付了16万元巨额赔偿。仅因一时的冲动,不能冷静地处理问题,真可谓冲动是魔鬼!谨以此案告诫大家,理性对待冲突,不要做无谓的意气之争,伤人伤己,退一步海阔天空,让我们共同创建平安、友善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