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审结一起扒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元通镇扒窃2部手机;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街子镇扒窃3部手机后被民警抓获。被盗的5部手机共计价值4217元。
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后,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送押体检时发现姜某某体内有异物,姜某某自述其在作案前吞食了钉子。被告人姜某某企图通过自残行为,在被抓获时可以逃避收押,但是按照收押体内有异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规定,公安机关将姜某某送至医院取出体内异物,依法对姜某某实施刑事羁押强制措施。
经过崇州法院依法审判,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姜某某以其身体需要疗养为由申请保外就医,因其属于逃避刑罚而自残的情形,对其申请依法不予受理。现姜某某在服刑中。
法官说法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任何人企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利,再通过自伤自残的行为来追求免受刑事处罚的路径是行不通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案的审理,对被告人姜某某的收押,对企图通过自伤自残来逃避打击的犯罪分子以严厉地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