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表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停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措施,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
7月14日下午,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急匆匆来到崇州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事务窗口反映并求助,因公司在法院曾有执行案件,现政府某招投标项目已告知公司不能参与,可能给该农业科技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执行事务窗口轮值法官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原来在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桂某、贾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桂某、贾某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崇州法院已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屏蔽被执行人信息,且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但相关单位通过第三方软件仍旧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有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可能存在信用问题,故禁止参与相关招投标项目。
经核实,该公司在执行中配合执行,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崇州法院在当日下班前就向当事人出具了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对法院高效为民的司法作风表示衷心的感谢。
《信用修复证明》是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举措之一,崇州法院积极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