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诉讼优化审及相关改革工作,健全行政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台练兵、同堂培训、同步提升“三同机制”,持续提升行政审判综合素能。近日,崇州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示范观摩庭+研讨会”专项活动,就某装饰公司诉成都市人社局、第三人薛某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一案邀请都江堰市法院、司法局、人社局,崇州市委政法委、检察院、司法局、人社局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并就深入推进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及实质性化解进行座谈交流。
庭审前,审判长张含菡组织原被告、第三人召开庭前会议,明确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固定无争议事实,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并由诉讼参与人确认。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将其直接转化为庭审内容,庭审主要围绕已固定的争议焦点展开调查和辩论。庭审中,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清晰明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听得清楚明白。整个庭审时间40分钟,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观摩人员参加专题座谈会。参会法院及行政机关就行政诉讼 “三同机制”建设及行政诉讼优化审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针对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精准推进行政诉讼诉源治理实质化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情简介:案外人薛某系原告公司泥工,于2020年8月17日11时50分左右,在都江堰市某小区做泥工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2020年12月4日,薛某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成都市人社局经审查后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0)10-267《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其工伤认定决定书,诉至我院。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薛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2.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2020)10-267《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应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