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崇州法院“豌豆荚·杨婷工作室”进民政局、下社区,以“关爱成长,法律护航”为主题,多点、多角度为群众普及家庭教育的法律知识及心理常识,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
在民政局,崇阳法庭庭长兼“豌豆荚·杨婷工作室”负责人谢奎法官带着三位法官助理杨婷、周大聪、杨静雯来到民政局,为前来登记结婚的情侣普及婚姻家庭的法律常识,并向他们发放《未成年权益保护告知书》《未成年心理特征告知书》,提醒他们在今后在教育孩子的同时,不忘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孩子是父母的镜子,充满爱意的家庭环境更利于孩子茁壮成长。
此外,谢奎法官一行还向民政局工作人员转交了“离婚典型案例”、《离婚负面影响告知书》的宣传单,发放给前来协议离婚的夫妻,让他们明白“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谨慎对待婚姻。
谢奎法官一行先后去往崇阳街道明湖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大划街道白果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向社区委员普及婚姻、家事、未成年的相关法律知识,并转交《未成年权益保护告知书》《未成年心理特征告知书》《离婚负面影响告知书》“离婚典型案例”宣传单,强调“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一定要重视社区内家庭的家风建设,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
此外,干警们还向社区工作人员宣讲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以确保每一位未成年都能得到照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留守儿童也能得到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