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简介: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驾驶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崇州大桥方向沿滨江路往琴鹤大桥方向驾驶。00时25分,当其行驶至崇州市滨江路南一段33号门前路段处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在前行驶由吴某驾驶的白色“风神”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9.7mg/100ml。陈某赔偿吴某修车费及误工费18 000元,取得吴某谅解。
中国人民银行崇州支行、中国银行崇州支行等单位的工作人员20余人旁听了庭审,通过旁听醉驾的刑事审判,以真实案例接受警示教育。
旁听群众表示,通过庭审,既了解了刑事审判流程,又提高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同时也从反面教材中深刻汲取教训。醉酒驾车不但损失财产,更让人追悔莫及的是从此人生背上了罪犯的标签,今后一定杜绝酒驾,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落实上行动上,避免人生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