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对于轻微交通事故,一些车主会主动选择“私了”解决,不报保险公司理赔。但是,部分自认“头脑聪明”的车主却在保险理赔上动起了歪脑筋,“私了”获赔后又报保险公司,企图获得重复赔偿。最近,崇州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月,蒋某驾驶小型客车(所有权人徐某某)行驶至崇州市隆兴镇某路口时,所驾车前部与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与蒋某协商一致,郑某赔偿了蒋某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此后,蒋某和车主徐某某又向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车辆维修费17111元。该保险公司在未向郑某核实的情况下,赔偿了徐某某车辆维修费用,并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承担此维修费。由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存在疏漏,导致蒋某、徐某某二人可能在郑某和某保险公司处均获取了车辆维修费。
侵权损害赔偿仅限于填补损失,不能据此获利。承办法官代建接手此案后,通过调解方式圆满了结。经了解,此种情况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时有发生,具有一定普遍性。为做好诉源治理工作,举一反三具有很强的有必要性,于是向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银保监会崇州监管组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监管组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保险理赔流程,避免因制度漏洞重复赔偿的情况发生。
银保监会崇州监管组及时回复崇州法院,完全同意法院司法建议,表示将在近期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开展监管约谈,通报保险理赔案件相关情况,并提出规范理赔流程的监管意见。同时,督促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保险理赔流程,避免重复赔偿造成损失。
接下来,崇州法院也将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法律培训力度,堵住保险理赔漏洞,防范这种“占便宜”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今年以来,崇州法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已向相关部门、单位发送各类司法建议14份,在服务大局、参与社会治理、强化司法执法衔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