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八十五岁高龄的老人独身前往崇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儿媳,要求继承已逝继子的遗产。该案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上门调解,审判团队充分运用心理疏导与调解契合机制,从当事人心理平衡和利益平衡开展调解工作,本案终调解成功。
案情简介
张萍(化名,85岁,本案原告)丈夫婚前有三个年幼的儿子,与张萍结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子女,张萍与丈夫将五个子女抚养成人。继子李力(化名)再婚娶了陈芳(化名,69岁,本案被告),婚后张萍与陈芳的婆媳关系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后继子李力车祸死亡,死后留下一套安置房屋,现张萍作为继承人要求分割案涉房屋。
看似简单的继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是困难重重:家庭关系复杂、婆媳关系不和,当事人双方沟通难;原告年事已高,听力下降,司法释明难;案涉房屋是被告养老的唯一居所,分割后陈芳正常生活难。
案件结果
本院秉承着为群众办实事的办案理念,为了妥善处理本案,分别前往二人所在村委会,联动村委会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利用村委会的人缘优势讲清本案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陈芳单独继承案涉房屋,补偿张萍200,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正如本案原告将继子抚养长大后,已和继子形成扶养关系,自然有权作为死者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和死者配偶一同继承死者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