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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大户与种子公司对簿公堂,谁之过?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20 10:05:38 打印 字号: | |

2022年4月,水稻种植大户老张向某种子公司购买了12250元的稻种,老张预付了2250元,剩余10000元向种子公司出具了欠条。老张诉称,其将稻种播撒到几十亩稻田后,种子要么不发芽,要么禾苗稀疏,长势不良。种子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后,认为不是种子质量问题,而是老张管理不善造成。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纠缠了一年多后,种子公司一纸诉状将老张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张给付其所欠的种子款10000元。

承办法官在向老张了解情况时,老张情绪很激动,极不配合,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称种子公司是“恶人先告状”,要反诉种子公司补偿自己。并称欠条上签字捺印是伪造,要求笔迹鉴定。没过几天,老张还到成都某医院住院去了。因老张法律意识不强,事发时并没有到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报案,现已事隔一年,证据大多已湮灭,反诉要得到支持,谈何容易!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争议不断,难以调和。

法官思考,如果依据证据匆忙判决,难以案结事了。怎样才能调和双方的矛盾,公平合理实质化解纠纷?

开完庭,法官未立即判决,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老张女儿做老张工作,同时要求种子公司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商处理。通过三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种子公司愿意减少价款,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老张女儿代老张当庭给付种子公司稻种款7000元。种子公司表示今后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下一步,崇州法院将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对崇州市“天府粮仓”耕地使用的种子加强质量监管,最大限度保障种子质量,守护粮食安全。

2022年以来,隆兴法庭办理涉耕地、涉种子纠纷35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收回违法建设占用的耕地和撂荒耕地300余亩,均已打造成为高标准农田。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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