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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申报成都市人和春天鞋业有限公司债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3 11:06:54 打印 字号: | |

本院根据成都金石二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于2023年3月31日裁定受理成都市人和春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2023)川0184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亿永正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成都市人和春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10日前,向成都市人和春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1层,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1398085877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都市人和春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都市人和春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9: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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