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玉兰与被执行人成都厨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厨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波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申请人饶玉兰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应波,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黄龙镇嘉禾村3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702107778。
执行依据:(2023)川0184诉前调确34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65,176.22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8100821181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