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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由不到庭!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5 16:52:19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拒不到庭参与庭审该怎么办?近日,崇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与庭审。

根据庭前会议情况,承办法官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周某的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出借人李某仅提供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没有提交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借款人张某和周某均否认收到借款,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虽然双方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但考虑到双方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且双方均无法提交充分的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李某、张某、周某本人在开庭时出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在庭前要求二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承诺: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庭审中,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对质,法官获取当事人亲历所知,进一步查清了款项交付的经过等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有利于承办法官心证的形成。

这一举措,有助于解决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法院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难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崇州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能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良好示范,充分彰显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下一步,崇州法院将继续转变审判思维,优化工作方法,做好案件事实查明、释法析理的工作,让司法公正贯穿审判始终。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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