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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致死,咋赔?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5 16:53:20 打印 字号: | |

狗咬人要赔偿,那,“狗咬狗”呢?

近日,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的案件,法院判决“咬狗”的狗主人赔偿“被咬”的狗主人4000余元。

你的狗咬了我的狗,导致狗狗死亡,你要赔偿我2万元。

你家狗的死亡与我家狗狗没有任何关系,我才不赔偿。

那咱们就法院见!

 事情经过:

2022年9月的一个晚上,谭某牵着其饲养的喜乐蒂犬“柱子”在小区内散步,在路上,与夏某饲养的哈士奇犬“二丫”相遇,“二丫”未束犬绳。“柱子”在闻了“二丫”的屁股后,两只狗发生了进一步的接触。夏某询问谭某“柱子”是否有事后离开,后“柱子”出现不适,谭某将其抱走。

后谭某将“柱子”送到动物医院就诊,次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告知“该犬情况较差,随时有死亡风险”。

治疗5日后,“柱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初步诊断为脑创伤(具体待查),慢性肾病3级病史并高血压,因宠物年龄较大,且有慢性肾病和高血压病史,暂未建议进一步检查评估颅内情况,建议动物状况稳定后检查。

2022年10月,“柱子”死亡。

 法院认为:

两条狗相遇后“柱子”主动闻了“二丫”的屁股,并发生了进一步接触,但因事发地点在监控盲区,从“柱子”的就诊记录看也无外伤,不能直接证明两条狗发生了扑咬、打斗。

“柱子”与“二丫”接触后随即发生不适并就医治疗,经诊断为“脑创伤(具体待查),慢性肾病3级病史并高血压”,两只狗的接触行为给“柱子”造成脑创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两只狗发生接触时,夏某和谭某均在场,且夏某饲养的“二丫”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未束狗绳,事发时也尚未办理养犬证;谭某饲养的“柱子”虽束了犬绳,但其在“柱子”主动闻“二丫”屁股时未加以阻拦。作为饲养人,谭某和夏某均存在过错,均应对“柱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承担责任。但“柱子”本身患慢性肾病3级并高血压,入院就诊后不仅针对脑创伤进行了检查治疗,还针对慢性肾病和高血压进行了检查治疗,崇州法院依法酌情认定夏某承担30%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

如今,饲养宠物已成为许多人寄托情感的重要方式,对于爱狗人士来说,宠物狗能够为主人带来欢乐和慰藉。与此同时,一些不文明的养狗行为,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法官温馨提示您:依法养狗、文明养狗,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营造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美好景象,避免“狗咬狗”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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