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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法·护航营商环境|“以物置物”灵活解保助力企业护航经济
作者:民庭  发布时间:2023-09-25 16:56:4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崇州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崇州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在限额190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崇州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后,被告公司以“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经营,亦无法向合作的房地产项目供应施工材料,目前该项目施工进展缓慢”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告公司提供了32,288.14元存款和10个车位作为担保。崇州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解除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法官观点

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保全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得以顺利兑现的一项制度,但为了平衡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同时规定了保全标的物置换制度。在不实质减损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解除被申请人名下对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以便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运行,对双方来说都是益事。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诉讼均被冻结,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及时向合作的房地产项目供应建筑材料,导致该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而该房地产项目能否顺利完工交付又关涉广大购房群众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充分考虑财产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在不实质损害保全申请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同时也有利于被告公司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相关民生项目的顺利建设,为项目复工复产提供便利,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服务保民生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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