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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法·护航营商环境|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十倍惩罚性赔偿 躲不脱!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3-09-25 16:58: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崇州法院依法对一起消费者起诉“微信电商”经营户出售有毒减肥产品案作出公开宣判:“微商”刘某除向消费者庞女士退还购物款8468元外,需另行支付消费者庞女士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4,680元,并承担检测费、诉讼费2634元,上述费用共计95,78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详知案情

2022年5月,在广东东莞务工的庞女士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微商”刘某购买了28盒减肥咖啡,并向刘某支付货款共计8468元。后庞女士朋友服用该咖啡身体出现不适,庞女士才发现减肥咖啡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名称是虚构的,于是将减肥咖啡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发现其中含有早已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于是庞女士将刘某告上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对庞女士自行送检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崇州法院组织双方对相关产品共同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减肥咖啡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

案涉减肥咖啡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东营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检索到上述企业,且刘某不能提供案涉供货合格证明文件,法院据此认定“微商”刘某在销售减肥食品时,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遂依据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此外,法院已要求庞女士将剩余的22盒减肥咖啡交法院保管,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将依法将上述有毒有害食品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品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官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仍是我国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需严格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依法惩治恶意违反食品安全规定、销售产品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进而规范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种种不守诚信的行为,鞭策他们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守护食品安全。

本案审理中遇到的关于“对于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以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的问题,学界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本院看来,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学法用法,以法维权。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微商”售卖减肥咖啡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际的人身损害,但法院依旧适用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下一步,崇州法院将继续从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视角出发,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以法律“利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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