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给的钱赖着不给债务就不存在?
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履行的义务可以不履行?
怎么可能!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给付义务,支付工程价款900余万元。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机关推动案件执行的决心!
看,执行回放:
1.任某等与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孙某应给付工程款9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任某等人向崇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孙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通过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方式将其在四川某建设工程处领取的工程款1,354,733元转移。崇州法院依法查询转移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已无款项可供追回。鉴于此,崇州法院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孙某,告知其在已有生效判决未履行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工程款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向其普法,告知其法律后果;但孙某辩称该款是自己欠付第三人的款项,故通过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方式偿还给第三人。鉴于孙某的表现,法院办案人员经综合研判,立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崇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告知其应尽快凑款,积极退账,争取宽大处理。
3.在司法拘留期间,孙某积极联系家人凑款,将转移的1,354,733元支付到法院;拘留结束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支付了申请执行人500万元,至此该系列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