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王某、王某男友、邓某等5人在某火锅店吃火锅。席间,平时喜欢喝酒且酒量较大的邓某饮用了3杯白酒(2两酒杯容量),其余3名男士也喝酒,但相互没有劝酒、拼酒行为。因邓某喝酒急,其余人都曾劝诫邓某少喝点、喝慢点。
后因邓某有事需先行离去,王某便开车护送邓某去找前往邓某的弟弟处。到达目的地后,因邓某醉酒、王某怀孕,邓某的弟弟扶不动邓某回其二楼的邓某弟弟家,于是邓某弟弟提议将邓某送到邓某的出租房,三人遂驾车前往。
到其住处后,二人发现邓某嘴唇发乌,王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邓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邓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了诉讼,要求饭局上所有参与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33万余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邓某系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对自身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十分了解,其明知喝酒 (醉酒) 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放任,对死亡的后果应责任自负。
且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四被告的行为与邓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基于当时客观情况、主观认知,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对邓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喝酒有风险,共饮人应需谨慎。
喝酒不劝酒,提醒劝阻要到位。
喝酒须有度,生命健康放首位。
饭局不喝酒,照护护送要做好。